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对于上海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在普通高考专业录取环节中,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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