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照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遵循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分数相同时按该省投档排名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课和术科统考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各省规定执行,术科校考分数线按我校划定的合格线执行。

  (2)表演专业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时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

  (4)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术科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综合分的计算办法为:如该省美术类投档使用综合分排序进行投档,则我校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综合分;如该省美术类投档分别使用文化分、术科分排序进行投档,则我校录取时使用的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如果综合分相同,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遵循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5)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术科成绩使用各省音乐统考成绩,只招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综合分的计算办法为:如该省音乐类投档使用综合分排序进行投档,则我校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综合分;如该省音乐类投档分别使用文化分、术科分排序进行投档,则我校录取时使用的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如果综合分相同,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学生在入学后两年内不得转专业。如国际班各专业录取到的考生少于10人(含10人),学校可以取消该专业办班,则该专业志愿作废,考生填报的后续专业志愿前移填补。国际班各专业新生报到后须由其家长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保证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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