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文科、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我校在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美术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广东省计划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外省计划只录取文史类,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民族器乐、西洋管弦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民族器乐、西洋管弦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③舞蹈学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校考术科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根据我校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术科成绩80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根据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特别突出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的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的录取,用于同分数同志愿的各专业考生的录取,用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同排名考生的录取,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十九条 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适用于投档、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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