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中国内地)以及学校自主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根据申请人高考成绩(权重50%)、学校自主综合评估(权重40%,包括对通用申请和补充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校园日活动”表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10%),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若学生所在省份无全省统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则自主综合评估的权重以50%计算。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公布的一本控制线(一二本合并的省市为自主招生控制线或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

  第十九条 我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广东省为自主招生批次)完成录取,申请人应根据所在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志愿填报等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上海、浙江没有专门的选科要求,录取也按照上海市、浙江省有关规则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采用“综合评估+SAT/ACT”模式自主招生;对华侨及港澳台学生采用“综合评估+港澳台联考/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模式招生,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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