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计划公示: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四条 外语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加分规定: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开班原则:每个专业选报人数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十七条 录取查询:录取结果将按上级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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