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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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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

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

第五章 录取规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

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美术学院

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6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 168 号; 政编码:510006

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 257 号;政编码:510260

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全日制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 (结) 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 (结) 业要求者,颁发广州美术学院通高等学校毕 (结) 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 申诉、投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分 “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理论类”“省统考类”“普通类”

在广东,我校 “美术类”“设计类”“书法类”“理论类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省统考类”“普通类”专业录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均以各省公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为准。

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解决在录取阶段的同分上线录取、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生源不,及普通类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六条 我校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广州美术学院佛山校区 (校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紫洞科力远侧地块) , 据国家专业目录开设相关专业 (具体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生专业目录为准) ,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校本部相同的招生政策和标准。现阶段,佛山校区学生将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培养,后续根据佛山校区的设进程再做整体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

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八条 在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 (历史类、物理类) ,艺体类 (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 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 (区、市) ,学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优录取。

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培求,凡报考我校“美术类”“设计类”各专业的考生须省级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并合格,报考“书法类”专的考生须参加省级书法学统考并合格 (无省级书法学统考) ,且均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各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专业招考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各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面向采用“3+1+2”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1“美术类”各专业、“设计类”各专业、书法学、学、风景园林、艺术设计学、美术学、艺术管理、美术、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教育专业:“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不提再选科目要求

2、工设计、智能交互设计专业:“首选科目仅物理,提再选科目要求”;

3、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科目要求:化学”。

二十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按“美术类”“设计类”“”组织专业校考,按招生专业 (或方向) 发放校考合格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广东省:

我校各专业按广东省高考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1“美术类”各专业: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考生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2“设计类”各专业: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美术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考生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3“书法类”书法学专业: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书法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4“理论类”各专业: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考生文化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5)美术教育专业: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6)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考生文化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如文化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7)“省统考类”美术学专业:考生需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或书法术科统考),统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广东省美术类(或书法类)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投档考生中按艺术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即美术类总分(或书法类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8)艺术教育、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投档总分相同,按投档总分排位先后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投档总分排位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

9)当考生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专业录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档。

2、广东省外:

我校各专业按各省高考录取批次进行录取。其中,同取批次的专业按先“书法类” ,然后“美术类” ,再“设计类” ,最后“理论类”的顺序进行录取,即先进行前一种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下一种类型录取。获得多个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兼报“理论类”专业,也按上述顺序进行录取。

(1) “书法类”书法学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如综合分相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2) “美术类”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按考生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满分×70

(3) “设计类”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按考生综合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专业。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综计算方法:文化总分÷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专业×70。

(4) “理论类”各专业:考生需参加各生源省美术学计学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文化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5) 文物保护与修复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美术学计学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制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考生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6) 艺术教育、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智能设计、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考生不需参专业考试,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取原则,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按省的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文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具体录取批次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7) 当考生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剂,按各专业录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8) 个别省份 (例如海南省)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有原、标准分等多种分制,我校按原始分进行计算、排名及录取

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根据教育部普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高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校在广东省普通类招生专业、在广东省内所有招生专业,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符国家和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二十八条 我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省 (市) 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 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 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一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和专业复试。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未达我校入学要求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 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章 收费标准

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13]34号、粤价[2007]186 号文件执行。学费: “理论类”美术学 (美术史) 、艺术管理专业学费为 10000 元/生 · 学年,其专业学费为 15000 元/生 · 学年,均不含住宿费。住宿费:通学生公寓四人间 1500 元/生 · 学年;普通学生公寓五人1200 元/生 · 学年。若有变动,按物价局最新标准执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四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奖、贷、助、补、减、缓”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学与资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具体措施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

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9362077

真:020-84017740

子邮箱: zsb@gzarts.edu.cn

校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arts.edu.cn/

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25774,18902200072(9:00-12:00,14:30-16:30)

真:020-39325774

子邮箱:jwb@gzarts.edu.cn

十一章

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 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授权广州美术学院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 (区、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 (区、市)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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