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各省(市、区)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 文学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确定录取。

  ⑶ 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⑷ 对于文理兼招的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⑸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联系电话:0535-292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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