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1.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投档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报考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好;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视力:女生单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C字视力表0.5;男生近视也可报考,但就业前要做矫正手术,裸眼视力达到C字表0.7以上即可;无色盲、色弱。报考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需参加专项体检和面试。

  第九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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