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校企合作订单班8000元/年。

  住宿费执行八人间5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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