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按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前教育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两个专业的录取中,除在综合评价招生类别中进行面试(不参加面试的学生一律不予录取)外,该专业的其他类别和其它专业都无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报考的专业要求是;环境艺术设计与服装设计与工艺两个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学前教育专业需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舞蹈专业考试,声乐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先通过资格审查,再经过综合考核,按计划和志愿及成绩择优录取。中高职一体化转段招生依合同约定专业,视计划总数在约定人数范围内依志愿、成绩按一定比例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按省考试院规定的文理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学生:为英语考生;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在学前教育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两个专业上要求:符合该专业的基本要求(在综合评价招生中只录取参加面试的考生),对统招中录取的考生,在新生报到后对明显不适合该专业工作要求的学生通过调换专业处理。

  第十七条 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我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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