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征集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7)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院不进行艺术类专业测试,报考我院的艺术类考生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有联(统)考成绩的专业,认可其省内联(统)考成绩。未组织联(统)考的专业,我院认可本科院校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类别内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

  山东省美术类、文学编导类统考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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