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有学业水平测试或技能考试的省份需达到相应科目合格等级或及格分数线。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报考我校一志愿专业的考生。有单独规定的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对相关专业的考生录取,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学校将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新生的入学资格,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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