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一)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对于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按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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