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挡档的省(区),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以外省(区)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非其“不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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