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按1:1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并录取。

  第十四条 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进档考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到相应专业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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