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

  投档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排位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及单科成绩按第二十一条排序录取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专科层次的市场营销(BTEC Higher National Diploma in Business)专业是中英合作教育项目【批准证书编号:POE44GB3A200303220】,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录取。

  美术类专业(专业包括: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录取时只采用广东省美术统考成绩。

  艺术类具体录取细则如下: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2)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综合分=术科分×60%+文化分×40%。在省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美术类考生,综合分=术科分×60%+文化分×40%。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浙江省的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学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和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及以上,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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