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严格执行省厅下达的单招计划,执行教育部和省考试院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招生对象及招生要求

  1.招生对象: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职高对口毕业生。

  2.招生要求: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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