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设置为1∶1。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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