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及社会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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