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 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 对实行平等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和报考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进行专业调剂。

  3.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4.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5. 男女比例:不限。

  6.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7.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8. 凡被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9.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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