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招生条件: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市、区)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3.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设置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以第一排序为第一志愿);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参考其所报考志愿情况,录取到我校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或所报专业招生计划已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5.艺术类考生的录取:

  (1)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专业认可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市、区)艺术本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市、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排序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2)书法学专业在云南招生使用我校组织的书法学专业统考成绩;在湖南、河南、广西三个省区招生使用各省区的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成绩合格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6.体育类考生的录取:我校使用各省(市、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本省体育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专业合格考生。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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