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校志愿内,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采用 “专业级差”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第1-2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2-3专业(类)志愿为2分,其它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我校在该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济宁医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颁发济宁医学院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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