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按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2018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

  第十八条 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有关文件和学院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设计学类、动画和广播电视编导等三个专业考生,采取“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分专业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按以下公式折算:综合分(设计学、动画)=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

  音乐表演、舞蹈学、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承认其他院校的校考成绩,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在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设计学类和动画等专业考生,采取“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分专业按照专业统考成绩(安徽、湖南按综合分)分别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山东省影视动画专科:在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录取时,若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生源省(市、区)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参照“第十六条”之原则进行录取。学院在江苏省录取要求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考试取得4C合格成绩;在上海录取考生不限考试科目。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韩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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